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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12 15:09:43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收購人

  1.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2.不得成為收購人的情形:

 ?。?)大額債務到期未清償;

 ?。?)最近3 年涉嫌重大違法:

  (3)最近3 年有嚴重的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監(jiān)高的5種情形。

  3.義務:

報告 (1)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nèi)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
禁售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鎖定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nèi)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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