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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09:38:0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證期間

作 用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提出方式 一般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起點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
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最高額保證 有約定 按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有清償債務期限: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沒有清償債務期限:自保證終止或終止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6個月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保證方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連帶責任
保證責任范圍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 (1)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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