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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全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06 14:02:32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引起撤銷權發(fā)生的要件是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發(fā)生,主要指債務人以贈與、免除等無償行為處分債權,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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