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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20 13:05:21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借:管理費用

  貸:資本公積

  合并報表:抵銷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和B公司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子公司)

  貸:長期股權投資(母公司)

 ?。?)財產(chǎn)保險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保險法》未明確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一般來講,財產(chǎn)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相關鏈接】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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