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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
一般來說,公司設立時登記的事項發(fā)生變化,都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而分別有不同的規(guī)定:
變更項目 |
要求 |
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 |
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住所 |
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注冊資本 |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
股東 |
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合并、分立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xié)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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