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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5 13:50:32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間歇性精神病的民事行為,證明沒發(fā)病期間實施,認定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提示:受欺詐、受脅迫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因欺詐、受脅迫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受脅迫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提示: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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