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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濫用代理權(1.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5 13:32:5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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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1.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雙方代理);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后果和責任承擔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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