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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繼續(xù)履行(02.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2/18 09:52: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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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繼續(xù)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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