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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9月9日就要開考了,備考時間只剩3個月,你還要繼續(xù)拖延下去嗎?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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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 答疑老師回復: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例如: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養(yǎng)殖業(yè)需資金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從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二年。原告與甲、乙并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長期在外,下落不明,無法清償債務。在該案例中,保證合同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訴訟,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訴訟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還要繼續(xù)計算。因為主債務訴訟和保證的訴訟是彼此獨立的,可以由債權人自行選擇。 如果該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證的話,那么根據(jù)規(guī)定,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就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償還前,不能向保證人要求清償,這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此時主債務的訴訟與保證的訴訟相聯(lián)系的,不是獨立的,因此,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解答:假設債務人A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07.1.1,B是其保證人,但是A沒有按時履行,則自2007.1.2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至2009.1.2日止,但是在2008年6.2日—2009.1.2日這6個月的期間內,因為山洪爆發(fā)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債權人B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2008年8月2日山洪過去,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則訴訟時效從2008.8.2日繼續(xù)計算,其中的2008.6.2—2008.8.2日這兩個月的時間就不算在訴訟時效以內了,最終訴訟時效截止到20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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