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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點知識:合同法的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8/02 09:47:4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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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注意區(qū)分)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類型:

(1)違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定金: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5.定金罰則的適用(注意客觀題)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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