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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5:14:35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概念: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財產保險合同),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人身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本質: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fā)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fā)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是可保危險的存在:①發(fā)生與否很難確定;②何時發(fā)生很難確定;③原因與后果很難確定;④危險的發(fā)生是非故意的(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言)。

(2)以多數(shù)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根據(jù)保險責任發(fā)生的效力 強制保險 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如交強險
自愿保險 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自愿簽訂
根據(jù)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商業(yè)保險 以營利為目的,其費用主要來源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
社會保險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
根據(jù)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 包括家庭財產保險、企業(yè)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保證保險、 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
人身保險 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 原保險 指保險人對事故損害直接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 或稱分保,是指將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
【注意】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根據(jù)保險人的人數(shù) 單保險 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復保險 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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