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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保證和保證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6:28:5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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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涉及第三人

2.保證人

絕對不行 1.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2.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特定情況下行 1.國家機關: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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