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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所有權: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3)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2.解除
主從物 |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從,從不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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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物 |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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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 |
單獨解除 |
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
以后解除 |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冬天的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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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解除 |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組合家具) |
3.交付(新增):
(1)電子信息產品交付: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注意】流程:約定不明→協議補充→按合同條款交易習慣→買受人收到即為交付
(2)多交付
(3)發(fā)票交付:
①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②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一物多賣:
4.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注意】風險不是過錯引起的,有過錯的叫做責任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先交付再簽約)
(4)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有過錯承擔責任)
5.標的物檢驗(新增)
(1)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guī)格的,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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