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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學習:買受人的權(quán)責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8 10:27: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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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買受人的權(quán)責

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減價

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減少價款,法院應(yīng)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法院應(yīng)予支持。價款已經(jīng)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新增)

判斷題

(2008年)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場購買一臺價值為20000元的冰箱,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貨,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價款。此時,該商場有權(quán)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費。()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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