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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建設工程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8 10:59:5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合同

(一)發(fā)包人的權利義務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1.分包——一定情況下可以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轉包——絕對不行

(1)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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