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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鞏固學習:無效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5/19 09:19:1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無效民事行為

1.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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