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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鞏固學習:未履行出資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5/19 19:50:31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未履行出資義務

(1)首次出資

①對股東

A.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

B.(補充)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注意】在“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和“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

②對發(fā)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注意】發(fā)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股東,不包括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

③對惡意受讓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guī)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增資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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