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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具體規(guī)定
(1)情形:
受理的情形 |
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受理: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①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
(2)被告:以公司作為被告
(3)時間:經(jīng)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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