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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想要享受成功帶來的幸福感,就不要埋怨行動過程中的痛苦與艱難,準備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也是如此。網校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
●經濟法知識點:
【注意】只有在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公司法》的股權轉讓限制條件。
1.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處理要求: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注意1】此處所稱的“過半數”,不是指股東所持的表決權,而是指股東人數。
【注意2】對外轉讓股權,可以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注意3】書面通知需做廣義理解,包括“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
(2)視為同意:
①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yōu)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①同等條件的理解: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②行使期限:
I.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
II.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行使期間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
【注意】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③多人主張時的處理: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④轉讓股東反悔:
I.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
另有約定的除外。
II.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合理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總結】允許轉讓股東反悔(除有約定),但有賠償。
⑤損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處理:
I.情形: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注意】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II.例外情形: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
III.后果: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⑥不適用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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