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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它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法律行為能否發(fā)生當事人旨在追求的法律效果,決定于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法律行為可能無效或被撤銷。
《民法總則》把法律行為界定為當事人的設權行為,不再規(guī)定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無論法律效果是否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稱為法律行為。也就是說:
法律行為分為:是否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四種。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例如事實行為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
舉例: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拾得遺失物
行為人僅有內心意思但不表達于外部,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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