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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抗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29 11:29:1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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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知識點:票據抗辯

  (一)對物抗辯(絕對抗辯)

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大小寫不一致)
(2)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如已付款) 
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1)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的本人;
(3)被偽造人;
(4)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拒絕對變造后的承擔;
(5)對特定債務人時效期間經過;
(6)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未保全 
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1)行使時間、地點、方式不符合(如未在當事人的營業(yè)時間進行);
(2)經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權判決,權利人持票據(不是除權判決)主張權利 

  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為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票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原則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響,即不能行使對物抗辯。若因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可以不承擔票據責任,即能行使對物抗辯。

  (二)對人抗辯(相對抗辯)

  適用對人抗辯的情形: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A→B(如欠缺行為能力、無權處分且C不構成善意取得)→C
C向票據記載的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可拒絕付款 
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  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又不能證明中斷之處是由于合法原因造成?!?/td>
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A→B→C→D
(記載不得轉讓)
(1)D找C、A承擔可以,但不能找B承擔,即B可以對D進行對人抗辯。
(2)C找B承擔可以 

 ?。?)票據債務人基于基礎關系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以其對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特殊情形:

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A(買賣)→B(贈與、繳納稅收、繼承)→C
如果B在買賣合同上構成違約,A能對C拒付嗎?A有權以B違反買賣合同為由,拒絕對C承擔票據責任。 
交付前明知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A(買賣)→B(支付租金)→C,C知道B違約,卻仍然接受B轉讓的票據,A能對C拒付嗎?
A有權以違約事由對抗C,拒絕對C承擔票據責任。 

  抗辯切斷制度:

  除了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或持票人明知抗辯事由之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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