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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02 15:58:35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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