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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02 16:05:39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有:

 ?。?)放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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