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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匯票的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21 15:52:11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被追
索人
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其中,承兌人既是付款義務人,也是被追索人。
【注意】持票人可以
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提示】若承兌人已承兌,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沒有承兌,不可以追索承兌人。
原因
到期
到期被拒絕付款
期前
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chǎn)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保全
要求
遵期提示+依法取證→保全追索權
【補充】依法取證:出具
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如果因為其他原因或匯票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破產(chǎn),或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可以以其他證明替代(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關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法院宣告付款人破產(chǎn)的文書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付款人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決定)。
后果
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證,并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金額
首次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
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
費用
再次
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絕的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義務人。
后果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效力
抗辯切斷制度適用于再追索權人與其追索義務人之間的關系。被追索人不得以其對于出票人或者再追索權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再追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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