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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09:37: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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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股東大會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出席+>1/2

 ?、偕鲜泄炯捌淇毓勺庸镜膶ν鈸?傤~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跒椋ń杩詈螅┵Y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蹎喂P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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