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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1/23 17:09: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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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qū)別

債的保全措施 
代位權 
撤銷權 
適用條件 
怠于行使金錢給付義務的到期、合法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①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②無償轉讓財產(chǎn);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或者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而且第三知道(±30%)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延期 
已經(jīng)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務人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div>
有優(yōu)先受償權 
無 
費用承擔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其他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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