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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公示生效和公示對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29 14:12:1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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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公示生效和公示對抗

公示對抗 土地承包經營權  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權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地役權  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權(包括浮動抵押)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
登記生效 
不動產所有權 
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建設用地使用權 
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不動產抵押權 
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權利質押 
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特例:票據、債券等有價證券,有憑證交付設立,無憑證登記設立)
交付生效 
(一般)動產所有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動產質權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注意】某些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只需當事人意思即為已足,不以公示為前提。結果均為不得對抗第三人,要為靈活出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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