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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公司分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12 14:17:21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xù);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xié)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

2.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債權人程序與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公司分立的情況下,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三)公司分立中債權人保護

1.《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考點】根據《合同法》,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yè)主張債權,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y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yè)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yè)間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yè)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3.公司分立中的股東權保護與公司合并相同,參見上文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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