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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會“借題發(fā)揮”經濟法:民事行為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07 15:05:01 字體:

眼看著2015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日子是越來越近了,考生們現在大都是在“埋頭苦學”著。從網校答疑板和論壇相關版塊來看,考生們在做題中遇到的困難也是越來越多了。與其“就題論題”不如“借題發(fā)揮”,于是我們就針對一些大家重點關注或較復雜的題目做了一下“發(fā)揮”,希望能對各位復習備考2015年的注會考試有所幫助!

一、 典型題目:

下列情形中,屬于有效法律行為的是( )。

A.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臨終立下遺囑:“我死后,我的全部財產歸大姐。”

B.甲、乙雙方約定,若乙將與甲有宿怨的丙毆傷,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醫(yī)藥費,遂向乙籌款。乙提出,可按市場價買下甲的祖?zhèn)髑宕嗷ù善?,甲應?

D.甲要求乙為其債務提供擔保,乙拒絕。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證據,并以檢舉相要挾。乙被迫為甲出具了擔保函

二、 解題思路:

本題考核民事行為的效力。根據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因此選項A為無效民事行為,不選;

選項B屬于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選;

選項C并非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因是“按照市場價”購買,并沒有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甲的利益,因此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當選;

選項D屬于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正確答案】C

三、 涉及知識點:

1、無效民事行為

四、 重點解析:

 2015注會“借題發(fā)揮”經濟法:民事行為效力

五、 相關重點:

 2015注會“借題發(fā)揮”經濟法:民事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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