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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二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訴訟時效的中止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xù)進行。
【解釋】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開始鍵”,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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