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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2.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釋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解釋2】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5)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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