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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常用法條總結(十一):民事訴訟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9/18 14:56:40 字體:

  2018年稅務師考試時間漸進,考生這一階段備考當以考點記憶為主。眾所周知,稅務師考試題量大,僅僅對只是點有印象是不夠的,需印刻在腦袋里。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整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常用法條,幫助大家增強記憶效果。以下為詳細內(nèi)容:

  民事訴訟中止和終結、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diào)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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