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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立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4/28 15:17:32 字體:

知識在于積累,天才在于學習。2017年稅務師考試已經拉開序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網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立案

1.法院處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當登記立案。

(2)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提示】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提示】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2.立案救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提示】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3.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NOT駁回判決)

范圍 1)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參加人 2)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3)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
4)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程序 6)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而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
8)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9)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10)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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