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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題專家點評:債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10/18 08:37:24 字體:

稅務師考試易錯題專家點評

  【錯誤點評】2016年10月3日

 下列選項中,屬于債權的效力排除的情形有(  )。

A.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

B.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債權

C.自然債務

D.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

E.債務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的效力。債權的效力排除的情形:(1)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這類債權的請求力已經(jīng)減損,很難依訴訟方式強制實現(xiàn)債權,已屬于不完全債權。雖然這類債權強制執(zhí)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領權、處分權和保全權還存在。(2)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債權。這類債權發(fā)生請求力減損的效力。債權人應承擔因受領遲延所產(chǎn)生的后果。(3)自然債務。它是指不發(fā)生法律意義的債務,該債務也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承認此類債務的效力,任其自生自滅(如賭債、媒人介紹費)。如果當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債務不存在為由請求返還。(4)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出現(xiàn)這一情形時,債權處分權效力受到限制。

【點評】本題考核債權的效力排除的情形。債權的效力排除的情形包括:(1)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這類債權的請求力已經(jīng)減損,很難依訴訟方式強制實現(xiàn)債權,已屬于不完全債權。雖然這類債權強制執(zhí)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領權、處分權和保全權還存在。(2)債權人受領遲延的債權。這類債權發(fā)生請求力減損的效力。債權人應承擔因受領遲延所產(chǎn)生的后果。(3)自然債務。它是指不發(fā)生法律意義的債務,該債務也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承認此類債務的效力,任其自生自滅(如賭債、媒人介紹費)。如果當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債務不存在為由請求返還。(4)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債權。出現(xiàn)這一情形時,債權處分權效力受到限制。

針對大家在做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可以在網(wǎng)校論壇進行題目的討論,實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問,最終的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在考試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wǎng)校老師針對學員每日提交的測試結(jié)果挑選出有代表性的錯題進行點評。

注:本文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版權屬正保會計網(wǎng)校所有,未經(jīng)授權,不得轉(zhuǎn)載。

相關鏈接:稅務師易錯題專家點評每周連連看(1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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