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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審理過程中的幾種情況及處理
2.小額訴訟程序
3.民事公益訴訟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題。
【高頻考點】民事訴訟一審程序
(一)審理過程中的幾種情況及處理
1.撤訴
(1)申請撤訴
(2)按撤訴處理
原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
延期 審理 |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提示】若無正當理由,被告為缺席判決,原告是按撤訴處理。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要補充調查。 【解釋】延期審理前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 |
訴訟 中止 |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4)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等。 |
訴訟 終結 |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
3.反訴
(1)反訴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
(2)提起反訴的條件是:①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②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③反訴與本訴的訴訟適用不同程序則反訴不能成立;④反訴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⑤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lián)系。
(二)小額訴訟程序
1.適用范圍
適用 | 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
禁止適用 | ①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糾紛; ②涉外民事糾紛; ③知識產(chǎn)權糾紛; ④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⑤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
2.一審終審
①小額訴訟案件管轄異議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②小額訴訟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3.轉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
①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
②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
(三)民事公益訴訟
1.案件類型: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提示】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提起訴訟。
2.原告范圍: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提示】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3.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
公益訴訟案件 | 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污染海洋環(huán)境 | 由“污染發(fā)生地、損害結果地或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
兩個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4.程序
(1)和解與調解 | 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
達成和解或調解協(xié)議后,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 | |
(2)撤訴 |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
(3)重復起訴 | 公益訴訟裁判發(fā)生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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