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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練習:中止審理的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3/24 16:22:05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多項選擇題

在公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p>

A、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的

B、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C、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D、被告人患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

E、被告患精神病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審判

    

  相關鏈接:

  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第四篇第三章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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