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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了序幕,報考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小伙伴們,你們在學習《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試內容以及做考試習題的時候,是否會遇到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呢,不用擔心,網校答疑板為您答疑解惑,學員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通過所報課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師們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網校小編精心整理的答疑精華吧!
學員問題: 代位權和撤銷權不理解,請詳細解釋并舉例說明? 正保會計網校老師解答: 聯系:撤銷權和代位權是合同保全措施的兩種類型。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qū)別 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后的財產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 代位權:甲欠乙10萬元錢到期不還,甲對丙享有10萬的債權到期不找丙要。那么債權人乙可以起訴次債務人丙,要求丙向自己償還。 撤銷權:甲欠乙10萬元錢到期不還,甲對丙享有10萬的債權,甲表示放棄對丙的債權,丙不用再還錢。放棄債權的行為損害債權人乙的利益,乙可以起訴甲,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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