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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稅務機關(4.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29 14:00:23 字體: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稅務機關(4.29)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網(wǎng)校論壇分享的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考試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了解)

  2.稅收管理權。(了解)

  3.稅款征收權。(了解)

 ?。?)依法計征權。

 ?。?)核定稅款權。

 ?。?)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追征稅款權(重點,掌握)。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谝蚣{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提示: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申報不同于延期納稅)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ㄈ┒悇杖藛T法律責任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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