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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論壇上發(fā)表的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jié),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銀首飾消費稅計稅依據(jù)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生產(chǎn)、批發(fā)、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chǎn)企業(yè)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chǎn)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chǎn)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quán)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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