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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42:20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5.7)

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購妥h機關決定撤銷或確認被申請行為違法的,可以同時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诙悇招姓妥h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坌姓妥h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規(guī)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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