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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9/06 17:26:49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4.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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