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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的社會組織
1.社會組織:個人(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示例】交警對司機罰款,交警不是行政主體。
2.享有行政權力:立法機關(如人大)、司法機關(如法院)、黨務機關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以自己的名義行使:
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 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 | 以內部機構、派出機構的名義,是行政主體 |
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 | 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內部機構、派出機構不是行政主體 | |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主體 |
【示例1】甲稅務所為乙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若對丙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可以甲稅務所名義,即甲為行政主體。
【示例2】甲稅務所為乙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若吊銷丙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由于超出授權范圍,所以只能以乙稅務局的名義(蓋乙的章),即乙為行政主體。
【示例3】甲行政機關委托乙行使行政權力,應當以甲行政機關的名義,蓋甲的章,甲為行政主體。將來若被起訴,也是由甲作為被告。
4.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不是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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