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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法的概念 特點 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2/16 10:00:1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

  稅收從本質看,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剩余產品分配關系。具有“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無償性是核心。還具有調節(jié)經濟、監(jiān)督管理職能。

  稅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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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特點  注意辨析區(qū)分 
1.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  不屬于習慣法 
2.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guī)  不屬于授權法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  不是單一的法律 

  二、稅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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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ㄒ唬┒惙ɑ驹瓌t——從法理學角度概括的稅法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依法

  2.稅收公平主義——量能分配稅負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4.實質課稅原則——真實能力決定稅負

 ?。ǘ┒惙ㄟm用原則——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所遵循的原則

  1.法律優(yōu)位原則——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優(yōu)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同一事項后法優(yōu)于先法。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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