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點:所有權概述
2017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為了幫助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中華會計網校精心整理了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特征 | 完全物權 整體性 恒久性 彈力性 |
(二)所有權的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天然孳息 | 如:果樹結出的果實 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法定孳息 | 如:房屋的租金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三)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 | 先占 | 財產須為無主物,且須為動產 |
勞動生產、收益 | 勞動產品及孳息 | |
征收 | 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轉歸征收人(所有權轉移) | |
沒收 | 采取強制手段,剝奪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 |
原始取得 | 善意取得 | 無處分權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
添附 | 包括混合、附和、加工 | |
拾得遺失物 | 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拋棄物 | |
繼受取得 | 指通過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對某項財產而取得所有權。 主要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繼承、受遺贈等 |
原始取得:最初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意志取得
繼受取得:通過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