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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建設用地使用權

2013/10/2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四  

  知識點十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取得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1)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出讓方式設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生效

內容

1.限制: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1)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
(1)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隨地走
(2)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地隨房走

屆滿后果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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