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章
知識點十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取得 |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
內容 |
1.限制: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屆滿后果 |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