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擔保物權概述
第四章
知識點十六:擔保物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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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chǎn)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3.特征:
�。�1)優(yōu)先受償性
�。�2)從屬性: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3)不可分性:
�、賯鶛嗖糠窒麥鐣r,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②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4)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二)擔保合同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2.質(zhì)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zhì)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zhì)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質(zhì)契約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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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2.人保、物保并存
�。�1)有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傥锉J�“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OT其他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