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
知識點四、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目的 | 目的是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注意】不能委托事務:(1)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具有較強人身屬性(如婚姻登記);(3)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如委托他人購買毒品)。 |
基礎 | 委托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任而訂立。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新增) |
名義 | 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
收費 |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亦可以是無償?shù)摹?br />
(1)對于有償?shù)奈校虿豢蓺w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2)損失賠償(新增): ①有償:因受托人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②無償: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委托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
性質(zhì) | 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