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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復習: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09 15:46: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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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初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初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追索權

(1)概念: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2)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3)追索對象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追索程序: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未按前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的金額:

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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