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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01.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0 14:48:26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一)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9項(很重要)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的管轄。主要有三類:

 ?、僖虿粍赢a(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谝蚋劭谧鳂I(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垡蚶^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二)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p>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判決和執(zhí)行

  1.判決:(1)開庭并公開;(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zhí)行:執(zhí)行措施(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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