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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01.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0 14:42:20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不適用: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不實行地域管轄;也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梢杂?名仲裁員或者l名仲裁員組成。

  (五)仲裁協(xié)議

  1.形式:仲裁協(xié)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3.效力:仲裁協(xié)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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